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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前言
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水土保持法》,提出了“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支持下,我省加强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省水利厅和大部分山区市县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了专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1993年以来,省人大、省政府相继出台多个配套规章。省水利厅与有关部门也先后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等十多个规范性文件,为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从1992年开始,我省水利厅按水利部的要求,组织省山区市县,先后分三批开展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试点、重点建设工作。到1998年全省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县区达到了57个,有效地减少了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使水土保持工作逐步迈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由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展,各地在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建设、配套法规制定和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健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水土保持执法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法制建设,1999年6月,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选择1-3个地、市和县、区作为全国试点,并强调凡是国家投资治理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必须开展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由于此前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较好,大部分县都具备了《通知》试点提出的条件,经水利部同意我省将邯郸、石家庄2个市和抚宁、宣化等55个县列为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并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在试点建设工作中,各试点市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了水土保持配套规章和文件,开展了以方案审批、监督和收费为重点的水土保持“三权”管理,加大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力度,通过近两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各项试点建设任务,并全部达到部颁验收标准,于2001年6月前全部通过验收。
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好效果,不仅理顺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也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经验,为进一步总结和交流各市县试点建设经验和工作情况,我们将邯郸、石家庄2市及55县区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编辑成册,以供参考。
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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