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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抗法 终被执行
――涞水县彭国华个体承包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案查处经过
涞水县铁矿六号坑承包人彭国华(湖南长沙地下工程公司工程师)违法采矿造成水土流失后,对抗县水保监督执法人员的依法监督管理,以身抗法,最终被绳之以,强制执行。
一、案件起因
1996年4月,涞水县水保监督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湖南长沙地下工程公司彭国华自承包涞水铁矿六号坑口以来,向小西河左岸倾倒废石矿渣,侵占、压埋了部分河道,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监督人员立即责令其按照水保法的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采取补救措施治理废弃矿渣,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但彭国华置之不理,并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对水土流失进行现场检查,采取不合作、不理睬态度。经县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查处。
二、查处过程
经县水保监督人员实地勘测和调查,查清其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彭国华自承包涞水铁矿6号坑口以来,既不向县水利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也不采取弃渣防护措施,向小西河左岸随意倾倒矿渣2066立方米,其中三分之一侵占了河道,造成流失,淤积了河道。其行为已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教育其本人自觉履行防治义务,县水利局水保监督员数次去铁矿找矿长和六号坑口承包人彭国华,宣传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对矿渣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县水利局代为治理。但彭国华态度极为生硬,不容水保监督执法人员说话就暴跳如雷,让他们去找矿长、去找工人,矿渣是工人倒的,造成流失与他无关,并指控水利局乱收费,将水保监督人员拒之门外。此案一时陷入僵局。
针对彭国华无理抗拒法律的严重情况,县水利局局务会决定依法严肃处理。1996年10月20日,首先对其依法下达了交费通知书,限其四日内将水土流失防治费6198元交至涞水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站,办理水土保持许可证。并再次告之其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条款,如仍执迷不悟,将予以处罚。但彭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继续对抗。25日,涞水县水利局根据《水土保持法》、《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涞水县人民政府(1995)19号文件规定,对彭国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6198元;二、并处罚款4000元。两项共合计人民币10198元。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彭国华既不向上级水利部门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更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涞水县水利局于1996年11月19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决定书》。县法院于12月5日依法对彭国华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此时,彭国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找政府有关领导说情。县水利局排除一切行政干预,在县法院配合下,依法执行了彭国华水土流失防治费6198元,使这起人为水土流失案件的查处工作基本圆满结束。
三、案情分析与启示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从本案处理过程看并非轻松容易。这些县级个体、集体矿山业主在本地都有一定程度的活动能力,关系较为复杂。大多数人对法律不屑一顾,只买人情关。依仗大大小小的后台势力,对无强制执行权的水保执法人员或态度蛮横,无理取闹,或靠拖延、软磨等多种办法,来抗拒水土保持法的贯彻执行。确实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多阻力,有的就因顶不住各种压力而最终使违法者逃脱了法律制裁。但正是由于这些人无视法律,最终因丧失诉权而被绳之以法。因此,只要水保监督执法人员顶住压力,度过难关,力求速战速决,就一定能夺取最后胜利。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1、对于一些无视法律甚至对抗法律的违法者,坚决依法查处是促使人们遵纪守法的最有力和最有效的宣传。
2、案件查处工作要迅速、快捷,避免打“持久战”。 如果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案件的查处久拖不决或查而未果,将造成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减少行政干预,只有果断、及时地查处,要提高执法水平,在查处疑难案件时,要请律师,法官把关,避免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上、运用法律条款上及制作文书上的不当和错误,力求执法工作规范、准确。
(供稿:涞水县水保监督站 整理分析:贾立海 白鹤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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