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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2001]8号)
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2001]4号)
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2000]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2000]28号)
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1999]36号)
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保[1999]315号)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1999]29号)

 

 

 

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1999]29号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落实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预防保护与监督管理第三次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水保[1999]315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60个地(市)、北京市延庆县等1166个县(市、区)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现提出验收标准,请照此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规范化县(市、区)验收标准
规范化县(市、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有经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机构,并具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
2、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监督执法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带执法标志经过培训后上岗执法;
3、每年查处1个以上典型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并有完整的执法文书档案;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80%以上;
5、每年至少建立1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土保持“规费”返还治理示范工程和1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三同时”)示范工程。
在完成以上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验收计分表(见附件3)要求验收计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
二、规范化试点地(市)验收标准
l、试点地(市)范围内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市、区)都必须达到规范化县验收标准;
2、试点地(市)必须有经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机构,并具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
3、配备3名以上专职监督执法人员佩带执法标志持证上岗执法;
4、区域内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80%以上。
附件:l、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试点地(市)名单表(略)
2、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市、区)名单表(略)
3、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验收计分表(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管理部门: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版权所有: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制作维护: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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