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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2001]8号)
关于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2001]4号)
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2000]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2000]28号)
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1999]36号)
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保[1999]315号)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水利部司局文件 保监[1999]29号)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保字[1999]36号
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有关市、县水利(水务、水保)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搞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各市要根据列入规范化建设县(含市、区)的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选定1—2个以上基础较好,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标准的县,作为我省先行重点县,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各县也要抓好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名单附后),认真制定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实施,保证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开展一批,滚动发展。
二、各试点县要根据本县工作任务,认真研究落实措施,抓紧制订《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2000年1月15日前报我厅备案。
三、要统一标准。为使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所需取证设备和服装、标志等均要统一样式和标准。服装和其他执法标志各地可按统一要求自己购买,如需省帮助置办的,请将购置数量和规格按所附样表填好,由市汇总上报。同时将购置费一并汇至我厅水保总站。
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市要积极帮助和督导试点县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和情况反馈。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略)
2、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略)
3、第一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名单(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管理部门: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版权所有:河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制作维护:河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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