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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水保[1999]315号
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巩固和发展执法成果,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化建设对象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各省具体实施,内容包括规范化试点地(市)(每个省1—3个)和规范化县两部分,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水利部确定。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区)必须开展监督管理规范化县建设工作。
二、列入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条件
(一)列入试点地(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各级政府重视,监督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地(市)有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并有3名以上的专职执法人员,试点范围内70%以上的县(市、区)都有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并有3名以上的专职执法人员,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配备了专职监督人员。试点范围内60%的县(市、区)达到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验收要求。
2、在全地(市)范围内开展了《水土保持法》执法工作,依法实施“三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50%以上,并依法实施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案件查处率达到50%以上;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并建立了返还治理示范工程。
3、广泛开展《水土保持法》宣传工作,宣传面较广泛,具备较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
(二)列入规范化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通过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验收达标;
2、按水利部试点的要求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三、建设内容
监督管理规范化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工作,以探索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全面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地(市)及规范化县(市、区)要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达到以下目标:监督机构健全、队伍建设正规、工作必需的执法装备齐全、开展经常性宣传培训、方案报批形成制度、规费征收合法、返还治理达到一定规模、依据法定程序查处违法案件等。
(二)水保监督是水政监察的重要方面,要大力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建立,明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主体资格,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地(市)组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大队,县(市、区)组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中队,并充分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三)全面普查重点监督对象,建立分类档案。对试点范围内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详细调查,按照立项等级、生产规模、破坏程度等方面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立卡建档,并制定计划,逐项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同时,依法划定并公告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和“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四)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使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抓好已审批方案的监督检查,建立起年检制度,把好竣工验收关。
(五)严肃查处人为水土流失案件。要在普查的基础上,选准目标,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典型案件查处,理顺行业和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六)依法收好管好用好水土保持规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确定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好管好用好“两费”。既要依法足额征收,又要防止乱收费,收回的费必须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专项用于水土保持事业,重点要搞好恢复治理和返还治理工程建设,建立示范工程。
四、建设时间
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期限为2年半(从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标准另行制订。
五、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各流域机构要做好流域范围内各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
请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工作经费,采取得力的组织措施,切实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验收组织
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工作结束后,水利部组织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保部门对试点地(市)和国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防治区的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防治县)进行检查验收。
重点防治县必须于2000年6月底之前完成规范化县建设达标工作,并在2000年12月底之前完成验收,验收达不到标准的取消重点资格。
非重点防治区的规范化县建设工作由各省组织检查验收,有关流域机构参加。
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建设工作结束后,水利部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于1999年7月15日之前将试点地(市)和规范化县(市、区)名单及有关情况按照附表的要求报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1、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试点地(市)推荐表(略)
2、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市、区)推荐表(略)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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