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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工 作 总 结

    为进一步贯彻水利部、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生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切实执行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水保法律、法规,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全面而深入地开展了生态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我县规范化建设工作如下总结:
一、监督体系
为了搞好我县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我县健全了水保监督执法机构,成立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水务局局长李文全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土地、农业、林业、煤炭、财政、物价、城建、司法、公安等十几个部门领导组成。水利部门在原有“水土保持站”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增设了“水土保持监督站”,7名人员各负其责,一组负责小流域治理,一组负责监督治理“两费”征收。所有水保人员每年均到市、县、局接受2次以上执法培训。为在执法过程中不出差错打下基础,并配备了取证工具、照相机、录音机和交通工具等。水土流失的区域乡镇还配备了兼职监督人员,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到了监督机构健全,队伍健全,工作时专职人员持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上岗。
二、法规制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邯郸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本细则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凡在我县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等工程,造成水土流失、损坏植被的单位,在其环境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到了建设项目中的水上保持设施和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时验收水保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水土流失情况并在我县划分了三个重点区:
1、重点预防保护区:位于我县沁河上游、姬庄村北灌林沟林区,西陶庄村西大磨山区域,陈窑分岭沟一带。该区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加强监督管护,使人为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2、重点监督区:包括姬庄武装部煤矿一带,康庄西部,工矿区和户村镇炼铁厂。该区厂矿企业密布,人为破坏比较严重。为把我县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将此段划分为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
3、重点治理区:包括沁河上游、姬庄、西陶庄、邯武公路、沁河中游牛叫河一带。该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开发,使我县的荒山、荒沟成为绿色果园,使我县的生态环境逐步走向良性循环。
三、宣传培训
我县在水土保持宣传上,每年都制定了详细的规划,建立了宣传机构,每年定于3月、9月为水保宣传活动月,搞好宣传,坚持三个面向:
(一)面向领导。重点是县五套班子进行宣传,发放文件汇报政策与工作,更好地引起领导的重视,得到领导的支持。
(二)面向群众。全县共有90个村在水土保持区域,每年利用农村集镇庙会、喇叭广播等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使群众自觉保护水土资源。
(三)面向生产单位。对于生产单位进行宣传,采取深入单位,发放文件,讲政策,使生产单位逐步提高水保意识。今年3月22日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发放水保生态环境宣传单3000份。每年安排专项宣传资金5000元。重点区域竖立了永久性标语、标牌等。
每年定期对水保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执法培训均由市县局进行组织,收到了良好效果,做到了依法办案,依法行政。
四、规费征收
我县收费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局颁发的冀水农字[1994]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在建单位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5—3元/平方米,还需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0.5—2元/平方米,并按省、市、县财政局规定执行票款分离,由水保站收费人员开出交款通知,限期交到指定银行。
五、恢复治理
开展重点治理以来,我县把治理水土流失同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紧密结合起来。我县西部丘陵区西陶庄、后牛叫、姬庄村300亩的枣树、核桃村,原来都是荒沟砖窑,由于污染环境破坏土地,村民们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把荒沟砖窑改造成了如今的果园,不仅改善了生态环境,而且美化了家园。
六、案件查处
运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文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处理—复议—执行进行工作,我县对邯郸市垃圾场进行了立案调查,此案已交水政科。
总之,我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过积极工作,现已基本理顺,但与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