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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工 作 总 结

    根据冀水保字[1999]36号、水保[1999]315号、保监[1999]29号文件及冀水保[2000]21号文件精神,海港区被列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名单,对照验收计分表中各项指标,我区作了大量工作,现将这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监督体系建设
1998年11月1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编制委员会以海编[1998]19号文印发了《海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港区水利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通知确立了区水利管理办公室是区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职能部门,并批准设立了水土保持站,定编3人,其职能为: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能够独立行使三项基本职权,执法主体地位明确,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乡镇,聘请一名主管水利的同志为乡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护员,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为村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护员,已形成了区、镇、村三级执法网络体系。
我区专(兼)职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全部参加了海港区主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并持有上岗证,专职人员持有海港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水利类),并统一着装及佩带执法标志,实现了着装、持证上岗执法。
在执法取证装备方面,2000年我区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寻呼机、对讲机、汽车等工具。水保站办公设备齐全,环境整洁优美,各类档案齐全,管理统计规范。
二、制度建设
2000年11月7日海港区人民政府以海政[2000]38号文发布了《海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港区水土保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水利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11月份出台了《海港区水土保持监察员组织及工作章程》、《海港区水土保持监察员岗位责任制》、《海港区水土保持监察员的权力》、《海港区水土保持监察员工作守则》、《海港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制度》、《海港区水土保持执法程序》、《海港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海港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海港区档案文书管理制度》、《海港区水土保持许可证年检办法》、《海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制度》、《海港区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标准》、《海港区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海港区水土保持宣传制度》。
2000年5月份海港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水土保持实行分片划区管理的通告》,通告划定了全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的具体位置,并设立了永久性固定标志。
三、宣传培训
2000年11月份我区出台了《海港区水土保持宣传制度》,确定了每年3月为全区水土保持宣传月,每年每季第一周为水土保持宣传周,每月5日为水土保持宣传日,宣传经费从每年收缴的水保规费中列支。
在执法培训方面,2000年10月份举办了全区水土保持执法培训班,参加人员有区水利管理办公室全体同志、五个镇的主管镇长及生产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2001年4月份水利办全员参加了海港区人民政府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并随时派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班。今后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
四、方案审批
在水保方案审批方面,我区出台了《海港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五、规费征收
严格按照秦财农[1994]31号、秦水农[1994]2号文件精神收缴“两费”,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同时出台了《海港区水土保持收费标准》、《海港区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标准》及《海港区水保规费的管理使用制度》,规费收缴率达到80%以上。
六、恢复治理
通过宣传、执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等一系列手段,我区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防治水土流失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建立了两个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三同时”示范区及“返还治理”示范区,返还金额2万元,2000年我区共完成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任务3平方公里,海港区投入资金7万元,并设立了固定宣传标志。
七、案件查处
海港区由于靠近城区,群众素质较好,至今没有出现大的水事违法案件,但我们并没有放松,出台了《海港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决不手软。
以上是海港区水利管理办公室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恳切希望上级领导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