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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工 作 总 结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搞好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水保[1999]315号和河北省水利厅冀水保字[199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全面而深入地开展了生态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就我县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兴隆县位于河北省东北部,东经117°12ˊ至118°15ˊ,北纬40°11ˊ至40°42ˊ之间,京、津、冀三省市交界处。全县共有20个乡镇,297个行政村,33万人,总面积3123平方公里。兴隆县地处燕山山脉东段,是九山半水半分田的石质深山区,境内主要河流有滦河、洒河、黑河、车河、柳河、横河、泃河、清水河等,分属滦河及潮白蓟运河两大水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我县也相继兴起众多工矿企业。由于一部分企业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至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截至1994年底,我具水土流失面积达1397.07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4.7%,几年来共治理366平方公里,至今全县尚有1031.07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1994年我县被列入国家第二批水保监督执法试点县,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通过了国家验收。
二、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我县被列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县”后,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协调工作,兴隆县人民政府以兴政通[1999]26号文件发出《关于调整兴隆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领导小组的通知》,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农委主任、水利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法院、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交通局、冶金局、黄金局、林业局、农业局、工商局、物价局、土地局、城建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水利局,水保监督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
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兴编办以[2000]11号文印发成立“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站”的批复,确立了兴隆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监督管理站设正副站长各1名,配备5名专业水土保持监督人员和4名兼职人员,乡村设水保监督人员158名,形成了县级设有专职执法队,乡镇有人抓,村村有人管的执法监督网络。专职和兼职水保监督人员均经过县级法律、法规培训,并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证》上岗执法,佩戴统一标志和服装。监督管理站依法行使监督、审批、收费三项基本职权。取证设备齐全,配备电话2部,照相机1台,录音机1台,执法专用车1辆,办公设备齐全,设有4个办公室,备有齐全的法律法规文件和各类执法文书,并设专人管理档案。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水利局每年都聘请法院、法制办、检察院等有实际办案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同志对县级监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选派监督员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迄今为止,参加省级执法培训5人次,参加市级培训13人次,参加县级培训60人次,从而使每个水保监督人员都精通法律,谙熟业务,为水土保持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是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重要保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兴隆县人民政府以兴政[1994]77号文件印发《兴隆县建立水土保持执法体系实施方案》、《兴隆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组织暨工作章程》、《兴隆县水土保持监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兴隆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兴隆县关于违反水土保持法规行政处理(罚)暂行规定》、《兴隆县关于违反水土保持法规行政处理(罚)程序暂行规定》、《兴隆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兴隆县占用水土资源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等8个规范性文件,印发至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积极总结经验,查出不足。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水保监督工作,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县政府以兴政[2000]26、27、50号文件发布了8个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包括《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生产和建设项目中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划分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保护区的通告》、《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兴隆县生产和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中队工作制度》、《兴隆县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中队文书与档案管理制度》。上述规章、制度、通告的颁布实施为我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
四、广泛宣传、注重效果
实践证明,宣传工作是开展好各项工作的保障。为了搞好宣传工作,让《水土保持法》真正深入人心,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灵活多样,注重群众化、形象化、直观化。县水利局把每年6月份确定为水土保持法规宣传月,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水土保持法》宣传月采取各种形势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活动。
2000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宣传月,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为主题,以宣传《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实行主次分明,点面结合的宣传方法。宣传月里出动宣传车辆去全县20个乡镇搞宣传活动;“中国水周”在重点工矿街区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世界水日”在县城内巡回宣传,悬挂宣传条幅,宣传工作开展的广泛而卓有成效。法律宣传是执法工作的长期任务,几年来,共出动宣传车80多辆次,张贴标语3000多张,刷写永久性标语200多条,制作悬挂条幅4幅,发放宣传单10000多张,宣传覆盖率达到90%。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方案审批和规费征收,全力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为了深入开展我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大了执法力度,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和现行《兴隆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按照“申请—登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发证—监督检查验收”的程序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今年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5份,验收合格13份。
工矿企业水土保持工程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严格实施,严格执行《兴隆县生产和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制度》,水保工程建成后,我们进行严格验收,不合格的重新修建。我县执行水土保持法几年来,出现了一批防治水土流失的先进单位,如长城铁矿、茅山银矿等。他们坚持生产建设与水保建设“三同时”制度,在企业困难的情况下也积极投资兴建高质量、高标准永久性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全县有铁矿56家,金矿5家,建尾矿库58家,占总数的95%。
规费征收方面,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并制定了兴隆县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
我县水保监督行政性收费难度大,个别纳费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水保规费可交可不交,上下找人说情,抗费欠费,严重干扰了收费秩序。为此,水保监督站在收缴“两费”过程中,首先向生产建设单位、工矿企业领导认真宣传《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法规;其次,依法进行现场勘验,核定破坏植被面积和弃土弃渣量,计算交费金额。对拒不缴纳规费的,依据法定程序立案处理。对小型案件查处做到不遗不漏,对典型案件查处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严格依照“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的执法程序。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立案后监督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依据《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规条文做出处理决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送达。由于严格执法,使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结案率达100%,查处的5起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全部结案,共追缴“两费”6.60万元。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了人们的守法意识,对我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我县水保监督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经验不足,有的地方还有一些差距,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的不平衡,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还要继续提高。
七、今后工作思路
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抓住机遇,采取措施,稳步推进我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
1、坚持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广泛宣传。
2、加大执法力度,控制水土流失,制止陡坡开荒、乱挖乱采,严厉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使之成为兴隆县水保监督执法工作的坚强柱石,为兴隆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