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水保监[1999]11号 1999年3月19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现已发布施行,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在执行《条例》第八条中“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规定时,请你们严格按照1994年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联合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