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1999]29号 1999年9月29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为落实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预防保护与监督管理第三次会议精神,根据水利部水保(1999)315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60个地(市)、北京市延庆县等1166个县(市、区)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现提出验收标准,请照此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一、规范化县(市、区)验收标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有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机构,并具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
2、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监督执法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颂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带执法标志经过培训后上岗执法;
3、每年查处1个以上典型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并有完整的执法文书档案;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80%以上;
5、每年至少建立1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土保持“规费”返还治理示范工程和1项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三同时”)示范工程。
在完成以上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验收计分表(见附件3)要求验收计分总分达到80分以上。
二、规范化试点地(市)验收标准
1、试点地(市)范围内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县(市、区)都必须达到规范化县验收标准;
2、试点地(市)必须有经编委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机构,并具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
3、配备3名以上专职监督执法人员佩带执法标志持证上岗执法;
4、区域内地(地)级以上(含地、市级)审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80%以上。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县验收计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