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对水土保持设施及

征收其补偿费时限等解释问题的批复

 

(水保监便字[1996]34号 1996年12月16日

 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曾以水利部水保[1996]393号文进行了专门解释,现就你厅提出的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山丘区的台、川、滩等平耕地也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是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一部分,造成毁坏的应给予补偿。

二、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在你省“收费办法”颁布以前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毁坏的,如果至今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进行治理的,或治理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可按你省收费标准的下限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