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 计投资[2002]1103号 2002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的批复》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为加强规划中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安排原则
第二条 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
第三条 使用2002年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进行建设的水利项目,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利用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建设的水利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利用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建设的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第六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列支,首先要保证地质勘探测量和设计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克扣、虚列前期工作费。
第四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各省(直辖市)计委、水利厅(局)将经省(直辖市)协调小组同意的建设项目汇总,共同编制年度计划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中央直属项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报送水利部)。
第九条 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按照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及时下达计划,尽可能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内容、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和挪用。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投资完成情况快报,定期上报。要以省(直辖市)为单位(中央直属项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于每月10日以前,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配套投资落实情况和建设进展等情况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和投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建设的水利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项目法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
第十五条 省(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项目考评
第十六条 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技术方案、工程进度、领导机构、工程效益等材料,要及时上报,年底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良性循环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按新的规定和办法执行;新旧规定和办法之间的衔接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请及时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