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

水利项目前期工作会议纪要

 

(水利部规计司规计规〔2001〕7号 2001年9月10日 

一、关于前期工作项目划分的原则

1、按照《规划》,对中央投资和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农业节水、水土保持等工程技术相对简单的水利项目,可按3000万元以内投资额度拆分为单项工程。

2、对水库综合治理、河湖水系综合治理等工程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投资规模在限额以上的水利项目不得拆分。

二、关于前期工作阶段及项目报告编制要求

1、规划中的水利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各阶段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按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确保设计质量。编制单项工程设计报告时,项目的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益指标。

2、投资规模在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估算和概算依据项目隶属关系,采用现行部颁或省(直辖市)颁定额。

3、大型项目或限额以上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投资估算和概算采用部颁定额。

4、对于2001年实施的限额以下农业节水及水土保持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年度初步设计报告。

三、关于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和申报、审查、审批程序

1、《规划》中涉及有关省(直辖市)的水利项目由各水利厅(局)组织相应设计单位编制,省界监测项目由海委组织编制。

2、中央投资为主的限额以下项目实施如下审批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关省(直辖市)水利厅(局)负责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报告报送海委,海委负责技术、投资和管理措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给省厅,抄省计委和水利部。

2)初步设计由有关省(直辖市)水利厅(局)负责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海委。海委重点对省(直辖市)水利厅(局)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成果的深度、效益指标、投资编制依据、投资规模及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等进行审核。

3)有关省(直辖市)计委根据海委的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负责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批复工作,并将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和海委。

4)有关省(直辖市)水利厅(局)和海委负责提出的项目审查、审核意见均应报水利部备案。

5)对于有关省(直辖市)现已批复可研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分别报海委核审和审查,海委要分别提出核审意见和审查意见。

3、海委负责编制的省界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4、地方投资或以地方投资为主的水利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5、项目安排(包括2001年项目)以审批的初步设计为依据,没有海委的审查审核意见,不予安排中央资金。

四、前期工作费

1、各省(直辖市)所属的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各省水利厅(局)承担并予以落实。

2、海委前期工作经费由水利部安排落实。

五、工作进度

各单位要根据《规划》及近期治理的要求,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项目的年度建议计划,明确各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完成时间及审批计划安排,于9月10前报送水利部,同时抄送海委。拟安排在2001年实施的项目,务必于9月20日前将各有关审批文件连同报告报送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抄送海委。

六、建设管理

项目实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分阶段验收制度,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各省(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进行工程建设。要加强建设过程和建成后的检查、监督和验收制度,由海委组织检查各省市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各建设项目既符合《规划》的要求又满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