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2003]10号 2003年3月31日)
各市水务(利)、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工程可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程序,但应在工程可研中估列水土保持投资并经有权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前,应具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批复又未出具意见的,可视为已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