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建议

 

(冀人常办函[2003]47号  2003年11月17日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依法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水土保持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我省不断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我省山区特别是太行山区的水土流失并未得到应有的治理,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人为破坏等问题,全省水土流失面积仍有近6万平方公里。这些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生存环境恶劣,已经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地区。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土流失防治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到2020年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的措施,依法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测监督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和水、旱、风沙等灾害,使水土流失地区生产条件得到根本改善,产业结构趋向合理,农业生产率明显提高,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加大植被封禁保护力度,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目标的早日实现。山区、坝上地区的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重点治理的小流域、未开发治理的“四荒”地、疏林地、草场等,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自我修复能力,采取封育、禁牧等措施,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山区深沟、陡坡的水土流失治理,要以封育保护为主,不能自然恢复植被的,可实行封造结合。县、乡、村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管护办法或乡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农村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在水土流失地区从事生产建设需占用集体山场、林地或者进行取土、采石、挖砂,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平原地区也要建设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屏障,改善生态环境。

三、依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防治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落实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在水土流失地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城镇建设,必须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列入主体工程预算。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依法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水土保持方案不落实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因生产建设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治理,无力治理或者因生产程序制约不能及时治理的,要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造成水土保持设施破坏或者损毁的,要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益。省人民政府和张家口、承德市及其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对21世纪首都水资源规划河北项目、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要加强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治理效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太行山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要根据不同生态特点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加快治理速度。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辖区的水土流失防治重点,认真组织治理。各级政府要坚持小流域重点工程治理与改善生产条件、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综合治理,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和防沙治沙,科学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和小流域治理的监管,强化技术指导、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五、创新水土保持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导作用,根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将水土保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优惠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当地农民及外商投资,采用多种组织形式治理开发“四荒”,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

六、加强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依法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和规划,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依法推进水土保持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实行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巡查制度,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树立敢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计划、财政、环保、农业、林业、建设、交通、矿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加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其知法、懂法、执法、守法,不断增强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意识和法制观念,为防治水土流失创造良好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