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关于对增列省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镇请示的批复

 

(冀水保[2005]10号  2005年2月3日

张家口、唐山、石家庄、承德、保定、邯郸市水务(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加快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速度,实现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发展,经研究,同意将张家口市、迁安市、鹿泉市市区,承德县、涞源县城区和峰峰矿区增列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镇。请按冀水保[2004]52通知要求精神,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一、城镇水土保持工作是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各示范城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城镇建设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调查研究,确定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各示范城镇要针对当地潜在环境问题和水土流失特点,划定重点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确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把水土保持与城镇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文明生态建设、园林绿化、环保达标、地质灾害防治等专业规划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综合防治,全面提升示范城镇的生态文明水平。

    四、制定和完善城镇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据《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范,用以指导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接此批复后,请你们抓紧开展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并及时向省水利厅上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