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2002]42号 2002年9月4日)
各市、县水务(利)局、计委、经(贸)委、环保局、交通局:
现将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施情况,结合今年省人大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按六部委通知要求,本次水土保持执法检查的对象,重点是“九·五”以来已建、在建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国家立项的项目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省级以及省下放市级立项的项目,公路、水利、煤炭、旅游开发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电力、冶金、矿山、建材、石油、化工、天然气、电信等项目由所属集团公司(协会)组织自查;其他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水利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水利厅。市及以下立项的项目,由市级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
二、要将本次水土保持检查工作与今年省人大水土保持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凡是已经通过省人大执法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较好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组织联合检查(但要上报水土保持情况,填报调查统计表)。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力(或对在省人大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作为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建设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期限,并及时进行回访督导。对不落实整改意见、不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单位和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处理;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不进行治理的单位,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业治理。
三、各市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要就检查情况写出总结并填写调查统计表(附后),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省水利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交通厅将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于2003年1月份至3月份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接到通知后,请抓紧研究部署。有何情况及时向省厅(委、局)反馈。
附件:水利部等六部委“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