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利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通知

 

(冀水保字[2002]18号 2002年4月30日

 各市、县计委、环保局、水务(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通过制定配套法规文件、建立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宣传和监督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增强了实施水土保持的主动性、自觉性。多数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地减少了人为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取得了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我省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市、县为吸引项目和建设投资,将国家法定的水土保持(包括其他资源保护)规费擅自取消或者转嫁给基层财政,使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难以落到实处。二是部分项目审批单位在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水土流失区工程建设项目。三是部分生产建设单位对造成的水土流失不采取治理措施。四是部分市县水利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未能及时查办和制止水土流失案件发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行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家、省制定的有关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依权压法,变通违法,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法律和省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办法,部分市县自行制定与国家法律、规章有抵触的规定,应予废止。

二、各级计划、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严格把关。对涉及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一律不予审查批准其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没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书中没有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一律不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明确水土保持所需投资及其来源,并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保证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的落实。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水利部门贯彻实施好《水土保持法》,对属本部门、本系统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制度的要求,主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落实防治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措施。因建设和生产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已建、在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补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并承担所需水土保持资金,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四、各级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带头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认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治理措施。要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解决和查处由于生产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切实解决失之以软、失之以宽甚至失职、渎职等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追究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对失职、渎职,不认真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接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委、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