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计委、环保局

关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

 (冀水农字[1994]38号  1994年7月1日

各有关市、地、县计委、环保局、水利(水保)局:

    为保护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水土资源,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大中型工业企业,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都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由环保部门征得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计划任务书审批手续。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以及其它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对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建成或在建的,确实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期限由项目所在市(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逾期不报的,按水土保持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所指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范围在我省限定如下:

1、山区:海拔高度在800-1300米以上、相对高差在200-500米以上的地貌类型区;

    2、丘陵区:海拔高度在50米800米、相对高差在50-l00米之间的地貌类型区;

    3、风沙区:主要指我省北部的坝上地区(包括康保、张北、沽源、尚义、围场等县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以及风蚀严重的山前、古河道地带。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按省水利厅、省地质矿产局[1994]冀水农字第24号《关于河北省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通知》限定的日期执行。)

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提纲(略)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