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1999]18号 1999年6月11日)
有关市水利(水保)局、计划委员会、交通局:
近年来,公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公路设施建设速度的加快,一些项目在立项和建设过程中,没能按法规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部分路段和部分区域水土流失加重。有的甚至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工程中倾倒废弃土石,不仅影响水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而且对防洪和公路的安全运行也构成了威胁。为了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切实保护公路建设区域的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委、水利、交通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在建的和已建公路,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存在上述问题的公路建设项目,都必须按《水土保持法》和《公路法》等法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一)严禁向水库、河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土石。已弃废碴、石、土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汛前清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消除隐患。要加强施工管理,对不听从管理,随意乱挖乱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在水土流失地区修建的公路,没有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其建设单位应限期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凡由于公路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原标准恢复的,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取费标准可根据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按低限收取。
二、对于新建(含扩建、改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公路通过河道、水工程等对水利有影响的,公路建设单位应按照《公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勘查定线时事先征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协助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确定取土场、弃碴场及有关工程位置,做好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坚决杜绝非法干扰施工和乱收费现象。要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因失职渎职或执法犯法影响公路建设,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