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2001]11号 2001年3月30日)
有关市水利(水保)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搞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水利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单独成册,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持证单位编制。
二、省级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交通厅组织预审(省水利厅和有关市的水利、交通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各市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别由各市交通部门组织预审(市、县水利、交通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分别报各市水利(水保)局审查批准。
对规模较小或者级别较低的省级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委托市级
交通部门组织预审,市级水利部门审查批准。
三、凡新建(含扩建、改建)、在建的公路建设项目,都要按本通知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审查批准。其他事项按照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冀水保字[1995]5号文件和省水利厅、省计委、省交通厅冀水保字[1999]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级水利、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路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两厅反馈。
附件:水利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