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1999]29号 1999年9月13日)
有关市水利(水保)局、煤炭管理部门:
现将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1999]3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补充意见一并执行:
一、省审批立项的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和跨市行政区域的煤矿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省水利厅及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后由省煤炭工业局报省水利厅审查批准。
省审批立项的小型煤矿建设项目(15万吨以下)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方案预审后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市、县审批立项的煤矿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分别报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乡镇集体和个体开办的小型采矿点的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级别《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由甲级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作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小型煤矿建设项目(包乡镇集体、个体群众开办的小型采矿点)可由丙级资格证书单位承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任务也可由乙级资格证书单位承接。
三、在建和已建成的煤矿建设项目,因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治理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或生产单位应补编水土保持方案(或治理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其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程序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和本通知精神,紧密协作,共同做好煤炭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检查落实,有何问题及时反馈。
附: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