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电力工业局

转发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冀水保字[1999]4号  1999年1月13日

 

有关市水利(水保)局、电力工业局:

为搞好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将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凡在我省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建(含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都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省属(包括控股、参股,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公司投资除外)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市县投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相应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和群众自办的小型发电站点,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可分为独立成册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环评报告书中的独立章节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种。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公司投资的大型电力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要单独成册;省、市、县投资建设的中小型电力项目,对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其水土保持方案要单独成册,影响较小的可作为环评报告书中的独立章节;乡镇和群众自办小型发电站点,只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中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四、对已建和在建电力建设项目,确因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措施)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措施),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审批程序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公司投资除外)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家电力公司报水利部审批;省属(包括控股、参股,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河北省电力公司投资;市县投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分别由相应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和群众自办小型发电站点,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复后组织治理,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请示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各级水利、电力部门要认真执行《水土保持法》和本通知规定,互相支持,紧密协作,共同做好电力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监督人员要积极支持电力工程建设,认真宣传《水土保持法》,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接此通知后,各市要抓紧落实,并将情况及时反馈。

附件:《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