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农字[1994]第24号 1994年4月19日)
有关市、地、县(市、区)水利(水保)局、地矿局(或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我省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工作,根据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地发[1993]227号通知精神,现就开办矿山企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在我省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应按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应按要求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表”,并将其有关材料先报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开办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具体期限由矿山所在市(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逾期不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保持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通知所指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范围在我省界定如下:
1.山区:海拔高度在800—1300米以上、相对高差在200-500米以上的地貌类型区;
2.丘陵区:海拔高度在50-800米、相对高差在50-100米之间的地貌类型区;
3.风沙区:主要指我省北部的坝上地区(包括康保、张北、沽源、尚义、丰宁、围场等县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以及风蚀严重的山前、古河道地带。
附件:(略)
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写题纲)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