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畜牧局

关于搞好牧场建设防止过度放牧的通知

 

(冀水保字[1996]12号  1996年3月18日

 

各有关市、县水利(水保)局、畜牧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草原法》),搞好畜牧业生产建设,防止由于过度放牧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草原法》第十二条和《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就搞好草地规划建设,防止过度放牧和防治水土流失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牧业生产在我省农业生产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畜牧业生产也不断发展壮大,对促进城乡生产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一些地方特别是山区和坝上部分地区,发展畜牧不考虑草场载畜能力,盲目追求放养数量和眼前利益,实行超载放牧,结果不但使草场草质下降,产量减少,还使草场沙化,加重了水土流失灾害。过度放牧不仅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加剧,也严重破坏了草场的生产力,降低了畜牧业发展的后劲。因此,各级政府和畜牧、水利部门一定要提高对草场管理的认识,在制定当地生产建设规划时,以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经济理论为指导,正确处理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在保证草场质量不断提高、水土资源永续利用的基础上,确定畜牧业生产发展指标,防止水土流失,增强畜牧业发展后劲。

二、因地制宜,搞好规划

要保证畜牧业生产长期稳定的发展,必须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县、乡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发展规划时,应注意征求水利、林业和畜牧部门的意见,首先弄清本辖区草地资源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畜牧业的潜力,认真划定不同质量草地的范围、面积、产权和生产潜力,科学确定各类草地的最大载畜量和放牧制度。根据《河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十七条规定“牧用的草地、草山、草坡,应当实行以草定畜,建设围栏,轮封轮牧,禁止超载放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应当推行牲畜圈养,逐步改变野外放牧的习惯”。对草质退化严重,水土流失加剧的草场,应停止放牧,封山育草,修养生息,提高植被覆盖度,对退化较轻的草场,也要减小载畜量,实行季节性放牧或轮封轮牧。要改变单纯放牧的传统习惯,对面积较小或交叉在其它土地利用单元(如耕地、果园)的草坡边埂,应规划为割草地,实行圈养舍饲。

三、完善政策,深化改革

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水利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草场的领导和统一管理,改变目前山区部分草山、草坡权属不清,滥牧乱放的混乱状态,进一步确权划界,理顺产权关系,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快畜牧业生产的改革,提倡草地资源的有偿使用。草场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或拍卖,购买或承包者须承担相应的水土保持责任,不得从事陡坡开荒、过度放牧及其它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要建立畜牧业良种基地,改良家畜品种,调整畜群结构,改变饲养方式。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草场是国土资源的一部分,必须依法得到保护。各级水行政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草场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不断深入牧区监督检查草场管理使用情况,对因过度放牧等原因已经造成草场沙化,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的,要督促所在乡政府和村委会按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治理或封禁。对因在禁牧区放牧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水土保持法》和《草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更要结合小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加强草场建设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制定具体的管护制度,把小流域内不同草场载畜量、放牧制度和管护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地块上。坚决杜绝在重点治理小流域内发生边治理边破坏的不良现象和由于过度放牧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作好牧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