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字[2002]41号2002年9月2日)
有关市水务(利)局、厅直有关单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设施,也是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和洪水灾害的工程项目,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水土保持法》的要求,也是防止工程淤积,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改善库区生态环境的必要措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加强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1996年省政府第175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具体规定了库区及上游水土流失防治原则、资金筹措渠道、规划治理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在建工程的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桃林口水库、岗黄引水等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已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同时岗黄、桃林口等省管四座大型水库,也按《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规定,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额中提取部分水土流失防治资金,用于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看,目前我省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不够得力,一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时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多数市、县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没有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仅加重了工程区的水土流失危害,减慢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速度,也影响水利行业整体形象。为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现水行政执法主体率先执法守法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要率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认真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今后凡在水土流失地区新建(含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大中型灌渠和塘坝等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并将其投资纳入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时要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参加,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凡涉及水土保持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一律不予批准或上报。
在建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因建设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或管理单位要及时补编水土保持方案,安排防治资金,积极组织治理水土流失。
工程竣工后,要加强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保护,落实管护制,保证水土保持效益的长期发挥。
二、认真落实省政府175号令,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上游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落实省政府175号令是各级水利部门自查自纠和整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各市县水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落实,决不能拖执法检查工作的后腿。效益较好的水库要在今年年内全部落实,确有困难的可先落实一部分,逐步分期解决。没有效益的水库可暂缓执行,但要经过市、省两级水利部门核准。各级水利部门要与财政征管机构及时沟通,研究灵活有效的征管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征管效率和使用效果。各级水利部门要用好水土流失防治资金,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认真学习《水土保持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准确理解《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提高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在加强对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同时,更要率先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搞好主管工程本身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主管处室和相关处室的水土保持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水土保持处(科)室要担负起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责任,主动与有关处(科)室联系沟通,搞好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协调管理工作。各级水利部门的规计处(科)要把住工程项目审批关,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不准批准立项。财务、建管、水电、农水等处(科)室都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做好本处室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和专门人员主管工程区的水土保持,岗黄及桃林口水库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要明确或成立专门科室负责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追究责任制,明确要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失职、渎职,不认真检查和查处违法案件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