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公路建设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交字[1999]242号 1999年5月26日

 

各市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理》和河北省水利厅、交通厅《关于作好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防止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紧急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水土保持工程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经同级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环境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开工没有编制方案的建设项目,要抓紧时间补办方案。

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施工,严禁乱弃废渣、废土,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三、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和各市交通局设计院(所)要抓紧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和《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