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2002]43号 2002年9月9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加速防治水土流失,促进山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是指厅内有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执法中的职责分工和应负责任的划分。
第三条 本厅将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分解到政策法规处、规划计划处、财务与价费处、建设与管理处、水土保持处(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农村水利处、防汛抗旱办公室、水电处、科教处九个处室。
各处室的水土保持执法职责划分依据有关水法规并结合《河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
第四条 厅长对本厅实施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有关处室一把手对本处室实施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厅实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增设’实施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土保持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河北省水利厅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主体。
厅有关处室应当以厅名义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可根据本厅委托以厅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授权,独立行使监督检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情况的职权。
第七条 水土保持执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水法律、水行政法规、
地方性水法规、水规章及其他水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水土保持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文书规范,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厅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处(水土保持工作总站)具体负责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处室负责有关水法规和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执法工作。
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涉及几个处室职责范围的,由政策法规处或水土保持处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处室联合办理。
第十条 本厅在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其他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本厅配合执行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法定权限予以配合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水土保持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处室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查处有关水保案件、调处水保纠纷和主管工程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水土保持执法会商制度。对影响较大的水保纠纷、水保案件,各有关处室在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与其他有关处室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其他处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主办处室负责制,主办处室在执法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作出核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审查、核准程序。
第十五条 查处水保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厅各处室查处的适用一般程序的水保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书面审核,而后报厅长决定。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
(八)未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正在进行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执法人员凡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的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法行政的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按照《河北省水土保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厅将各有关处室实施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土保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厅有关处室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表
附件:
河北省水利厅有关处室水土保持执法责任制职责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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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室 |
职 责 |
负责人 |
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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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处(站) |
1、负责水土保持法的宣传贯彻、监督检查、监督执法培训、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查处省内有较大影响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案件; 2、负责水保方案的审批、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宋 伟 |
李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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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
1、组织水保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制定配套法规文件,指导、协调水保监督执法; 2、审核水保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水利厅水保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工作; |
郭 强 |
梁建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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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处 |
1、负责组织审查省厅批复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保方案; 2、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报批工作。 |
刘凯军 |
张锦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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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价费处 |
1、组织审计检查水保治理资金和水保收费的管理使用,核定大中型水利水电费收入情况; 2、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省管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计收政策的制定和计收管理工作。 |
韩尚柱 |
张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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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管理处 |
1、负责审核督促水利工程水保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省级水利水电工程水保设施竣工验收; 2、督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加强水保措施管护工作。 |
马 林 |
韩乃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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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处 |
负责山区大中型灌排工程和人畜饮水工程水保方案的编报和监督落实。 |
张济洲 |
李清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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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办公室 |
负责山区河道治理工程立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监督落实。 |
孔振江 |
韩乃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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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电 处 |
负责山区水电工程立项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实施和生产运行中的水土保持监督。 |
李喜增 |
张锦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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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教 处 |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治理、监督监测科学研究和人员培训。 |
郑秀荣 |
梁建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