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对邯郸市农电水利局

《关于公路建设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交纳补偿费

有关问题请示》的函复

 

(冀水保字[1999]第27号  1999年8月25日

 

邯郸市农电水利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交纳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邯水电水保字[1999]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路建设是对环境破坏较大的建设项目之一。公路多是依山傍水或与水路交叉,在建设过程中,路基、取土场、弃碴场和临时道路等都对原有地貌和水利水保设施造成破坏或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对因建设损毁的水土保持设施,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对因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依法进行防治。

对于公路建设损坏水保设施交纳补偿费问题,今年我厅与省交通厅、省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路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水保[1999]18号)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由于公路建设中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原标准恢复的,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取费标准可根据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按低限收取”。这里所指的“原标准”是指原水土保持设施(如林地、梯田等)的“拦沙蓄水”标准,公路路面硬化后,使雨水不能下渗,表土生产力丧失,完全破坏了原水土保持设施的拦沙蓄水能力,不可能按原标准恢复,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该通知提出“按照低限交纳设施补偿费”这已经充分考虑了我省公路建设的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了最大限度的优惠,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再予以减免。请你们认真按规定执行。

你市要按照此函精神,依法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执法,督促公路建设、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其他有类似情况的市、县也要按照此函和三厅(委)冀水保[1999]18号文件精神,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水利厅水保处。

附件:邯郸市农电水利局《关于公路建设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交纳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附件:

邯郸市农电水利局关于公路建设

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交纳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邯水电水保字[1999]8号  1999年7月27日

 

河北省水利厅: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治理公路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按照省水利厅、省计划委员会、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水保[1999]18号)要求,最近,邯郸市农电水利局与市计划、交通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市西部山区较有代表性的邯—武、武—涉、马—峰、磁—峰等四条已建、在建公路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组对存在水土保持问题的路段提出了现场整改措施,并对今后如何联合做好公路建设水土保持研究了工作意见。但在具体执行冀水保字[1999]18号文件过程中,对于公路路基占地是否损毁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属于不能按原标准恢复应交纳补偿费的范围,我们与交通部门发生了分歧。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凡由于公路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恢复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原标准恢复的,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取费标准可根据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情况,按低限收取”。交通部门认为,公路占地不存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以及交纳补偿费的问题。我们认为,公路路基占地应该交纳水保设施补偿费。理由如下:

一、公路路基占地损坏了沿线水土保持设施,造成其水保功能降低甚至丧失、影响周围生态环境,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这次联查的四条公路,其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大都是经多年治理标准较高的梯田、台阶地、沟坝地、果园、林地及林草植被较好的灌草坡等,这些水保设施均具有良好的蓄水保土、改善生态等水保功能,公路路基占地损毁这些设施,彻底丧失了原有水保设施的功能。而路基以外的公路建设占地,如取土场、弃土场、临时施工占地等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相当一部分可通过工程防护、造林种草、土地复耕等措施按原标准进行恢复,逐步发挥其水土保持功能,达到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的目的。

二、公路路基占地改变了原地貌的水文流路,在遇暴雨流水时路基有可能成为阻水建筑物而引发更大的灾害。路面硬化则丧失原有林草植被的蓄水基本功能,并降低入渗、加剧水分蒸发,汇流速度加快,水流容易集中冲刷下游造成危害。因此,公路路基占地损坏水土保持设施,不能按原标准恢复,对水土保持影响较大,应当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请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对公路路基占地损坏水保设施交纳补偿费的问题予以明确。

妥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