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 冀财农字〔1995〕第70号
冀水保字〔1995〕第12号 1995年5月16日)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保证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是开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预防监督任务,按照经费来源和使用范围,切实做好归口管理。
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的来源
1.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
2.从省、市、县各级水土保持经费(含匹配资金)中安排20%;
3.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4.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的部分收入。
三、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的使用范围
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2.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队伍的培训;
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需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和现场取证器材及有关分析处理仪器设备;
4.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有功人员的奖励;
5.水土保持执法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
6.水土流失监测、预报所需要的部分仪器设备;
7.其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所必需的开支。
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的管理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实行计划审批、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市)安排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由省(市)水利(水保)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年度计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下达。
上级下达和县(市)安排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由县(市)财政拨款至县(市)水利(水保)部门或专职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从省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的20%,由省统一提取,从市、县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的20%,由市、县提取,不得重复提取。
五、各级水利(水保)部门要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规定,不得超支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水土保持预防监督。
六、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