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 财政厅 冀水保[2004]57号 2004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程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集中连片,建设水土保持大示范区,实现水土保持规模效益。
(二)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以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把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人工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在加强人工治理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与管理措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群众投入为主,国家补助为辅。注重运用政策机制调动社会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补资金的作用,提高治理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执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编报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整体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区内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
第六条 项目区的确定,由项目县提出建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省水利厅审查并报水利部核准。
第七条 小流域初步设计的编制,应由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或水保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保证设计质量。
第八条 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经专家审查后,由省水利厅批复实施。
第九条 小流域初步设计批复后,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检查、验收、审计的依据。项目县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县需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县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县应成立“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责任主体制),因地制宜地推行施工招投标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不同单项工程性质,可以由专业工程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联户承包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建管机制。完善施工合同(协议),完备有关建设手续;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形式,扩大社会融资,加快治理速度。
第十四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建设群众投工承诺制和公示制,让群众有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调动群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区水土保持科研和监测工作,积极推广水土保持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治理的标准和效益。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各县应在施工季节的双月末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完成情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并附各县各项治理措施、投资(包括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投工、土石方量完成情况详表。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科学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已批复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提出用款计划,并按照阶段验收报告,持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请领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涉及的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补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资金报账制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批复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文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工程建设所需的水泥、钢材、燃油、炸药、苗木、种籽、砂石料、保水剂、生根粉等材料费、机械施工台班费、工具耗损费、劳务费、作业道路、小型水利配套设施费,封育保护措施中的护栏、补植抚育、病虫害防治、标志牌(碑)设立、管护等费用,以及必须的建设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水土流失监测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独立费用按照批复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文件的概算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核定数额,在地方配套资金中提取。监理费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定,专款专用。勘测设计费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资源调查、工程咨询等。管理费用于检查验收、人员培训、档案建立与设备购置、信息统计和有关日常管理支出等。水土保持监测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资金报账凭据:已批复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文件、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阶段验收报告或年度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合同、原始单据、报账申请单等。
第二十四条 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期限、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支出金额、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报账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二)在工程完成计划任务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阶段验收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凭验收报告、监理人员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和有关报账凭据,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到县财政部门报账。
(四)县财政部门主管人员根据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对有关报账凭据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签批后拨付建设资金,兑现施工单位工程款。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县财政部门预拨不超过40%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可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改变工程建设地点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改变资金投向和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已报账资金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太行山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年度自验、年度复验和竣工验收制度。
年度自验由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验收,填写初验表,绘制验收图。验收结果由验收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年度复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并组织市、县有关人员参加,采取自荐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实施情况和自验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复验结果作为安排后续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检查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与效益、项目组织领导、工程管护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等。
竣工验收按水利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工程实行缓建、停建,暂停拨款或调减下年度的投资,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一)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按期完成任务的;
(二)工程建设未达到有关设计标准要求的,质量效果差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工程建设情况的。
第六章 工程管护
第三十条 各县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护机制,保证水土保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县应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保护治理成果;严禁在项目区内陡坡开荒、滥采乱伐;严禁在项目区内随意取石、开矿,对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监督其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护质量差,治理成果遭受严重破坏的,对项目县予以通报批评或调减后续投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