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国家水土保持

重点建设工程宣传工作的通知

 

(冀水保[2003]46号 2003年11月6日

 

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我省地处京津周围,水土流失防治任务重。近年来国家先后在我省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太行山重点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对改善我省及京津地区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工作是实施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措施。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宣传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项目的宣传工作列入项目实施的重要内容,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宣传计划和宣传经费,面向领导、面向群众、面向社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要紧紧围绕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京津地区及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这个中心,积极宣传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项目实施中的成绩、经验和做法,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要在每年的年底上报年度宣传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宣传工作计划。

三、广泛宣传,注重实效。要积极与有关单位,特别是与新闻部门通力配合,互通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交通道路沿途、城镇、乡村及重点小流域(项目区)等重点地区,广泛刷写、吊挂宣传标语(以永久性标语为主),树立水土保持标志碑(牌);要结合《水土保持法》宣传日、宣传周或宣传月,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要注重实效,达到宣传形式和宣传效果的统一。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宣传工作列为项目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水利厅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对宣传工作组织得力、效果好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