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1998]39号 1998年10月9日)
为落实叶连松省长在省九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实施“碧水、蓝天、绿地计划”,将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参与“四荒”(荒山、荒沟、荒地、荒滩)资源治理开发,增加再就业门路,加速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根据《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权利”的规定,鼓励下岗职工以独资、合资等形式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或购买“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使用权,举办家庭林场、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其它绿色产业。
二、凡城镇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治理“四荒”资源的,应征得当地农村和农民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除和当地农民一样享受国家及地方有关治理开发“四荒”、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享受冀政[1998]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所规定的有关政策:可与原企业保留三年的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其三年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期满后,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可由原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为鼓励下岗、失业职工积极承包开发“四荒”资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有关企业还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
三、各级水利、林业部门对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四荒”资源,可列入小流域综合治理或林业项目重点工程,优惠提供林果苗木和其他治理开发物资,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对开发治理“四荒”资源成效显著的下岗职工,各级水利、林业部门可采取股份制形式直接投资到户予以支持。
四、各级政府对下岗职工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公开、公平、自愿、公正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允许并鼓励下岗职工在保持水土和培育资源的基础上,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但要严格以法办事,防止以开发治理“四荒”为名,掠夺性采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严禁将有林地当作“四荒”拍卖。
五、各级劳动、水利、林业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四荒”资源加强指导,引导下岗职工根据自身能力、经营水平确定承包(租赁、购买使用权)面积及项目,指导承包双方合理确定承包期和承包价格,并协助完善承包、租赁、拍卖合同、协议等手续。
六、各级水利、林业、劳动部门要积极搞好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四荒”资源的配套服务工作,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试点、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归口管理职能,简化“四荒”使用权审批和办证手续,积极做好“四荒”资源评估和治理开发规划工作。
七、各级政府要保持治理开发“四荒”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搞好前后政策的衔接,对已治理的“四荒”,要依法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严禁随意收回已治理的“四荒”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