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

水利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冀水规计〔2003〕74号 2003年5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联合下发的《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2]1103号)和水利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水利项目系指《规划》中的水土保持、农业节水、河流整治、水源工程、生态恢复、能力建设等项目,凡《规划》范围内的水利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划》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五条  水利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市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上报工作,省计划部门根据海河流域水利委员会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部门上报省水利部门审批,技施设计由市水利部门审批。

第六条  《规划》中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相应设计深度。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初步设计要达到技施设计的深度。可研报告、勘测、设计报告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虚列、挪用前期工作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计划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省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

第九条  国家水利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尽快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条  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资料管理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投资完成情况快报,定期上报。市水利部门、计划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水利部门、省计划部门和省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水利部门、省计划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水利部门、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有关部门和省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水利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市或者市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工程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签订责任书,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同时,还要追究项目法人和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建设标准、地点、规模、工期等组织建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修改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市、县水利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将项目综合完成情况(包括领导机构、技术方案、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完成投资、工程效益等)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底组织综合考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减少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第十七条 《规划》水利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必须保证该项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截留和挪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项目为单位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的管理费,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照单项工程进行,分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年度验收是指跨年度工程年度计划执行后,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主要检查当年工程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工程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验收报告,对下一步工程实施提出意见。年度验收由市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将验收情况报同级政府实施《规划》领导小组、上级水利部门及省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主要检查规划期内对工程设计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成果巩固、运行和管护情况、工程效益情况等。竣工验收由省水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将验收情况报同级政府实施《规划》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的标准;(3)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4)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5)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6)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工程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初步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图、表;财务竣工决算报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报告;项目其它技术档案资料。水土保持项目还要提供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和责任人,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护规章制度,完善项目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门要针对不同的水利项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制定不同的建后管理办法和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部门商省水利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