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县政水[2005]71号 2005年6月24日)
各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承德县地貌类型复杂,属土石山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水土流失已成为我县头号环境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纷纷上马,扰动地表、损毁植被,进一步造成了水土流失隐患和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在建设过程中,个别地方由于不能严格按照《水保法》规范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出现了人为水土流失加剧、水污染严重、防洪及地质灾害隐患突出等诸多生态问题,影响了生态环境质量和旅游环境质量。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河北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水保[2004]52号)文件精神以及承政水[2005]13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工作,使水土保持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制定了《承德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编制管理名录》,对不同规模的水利、交通、城建、电力、矿山企业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了具体规定,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依据。根据《水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项目批准手续,已建、在建项目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承德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编制管理名录(试行)
附件
承德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编制管理名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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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表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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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 电工程 |
水库工程(新建、续建、除险加固) |
总库容0.01×108以上的大中型水库 |
总库容0.01×108以下的小型水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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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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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工程 |
设计流量1m³/s及以上 |
设计流量1m³/s及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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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 |
1、2级 |
3、4、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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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灌区(渠灌) |
5万亩以上 |
5万亩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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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铁路工程、桥梁工程(含引桥及连接线)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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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开采加工 |
采矿 |
各种露天开采矿、年开采量200万吨及以上洞采煤矿 |
其他洞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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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选煤厂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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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沙、采石 |
年开采量20万立方米 及以上 |
年开采量20万立方米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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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 |
无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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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景区(包括缆车、索道工程)、游乐场建设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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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 建设 |
房地产开发、 旧城区改造 |
动土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动土方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 |
动土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方量5万立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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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
新建环城路、 与交通主干线连接路 |
城区旧路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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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区建设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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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弃物堆置厂、垃圾处理厂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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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工程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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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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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输气、输电、通讯光缆等管道铺设工程 |
动土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动土方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 |
动土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方量3万立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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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工业 |
电力生产(火电、热电) |
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 |
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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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变电工程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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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冶炼企业 |
全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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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业企业 |
中型及以上 |
小型 |
按国家发改委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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