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水保〔2004〕16号 2004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水保 [2003]284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河北省〈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水保[2004]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及坡改梯项目的年度验收(阶段验收)。
潮河河流生态恢复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条 年度验收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初验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复验。
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按水利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年度验收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上级有关规定及相关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二章 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验收,填写初验表,并准确勾绘和标注在以万分之一为底图的项目初步设计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初验认为各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后,编制《初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
第七条 复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市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邀请海委、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项目办有关人员派员指导,对照《初步验收报告》及其附图、附表,进行抽查验收。
复验按各项措施20%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八条 省级复验后,将年度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国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河水利委员会。
第三章 内容与资料要求
第九条 年度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的内容、规模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工程变更有无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
三、国家投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工程监理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预防监督和工程管护情况。
六、科研及推广课题进展情况。
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八、工程效益情况。
九、档案管理。各类文件、技术资料、有关图表、工作总结、验收报告、财务年度决算、音像资料等是否齐全并达到了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条 初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社会经济、自然条件、水土流失概况、各项措施的布局、批复的投资及建设规模等。
2、各项治理措施完成情况。包括各项措施的年度计划任务、布局,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价等。
3、资金使用管理。包括投资到位、管理、使用及投资完成情况。
4、效益分析。包括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5、主要做法及体会。
6、存在的主要问题。
7、提出工程的后续建议及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省级复验时,项目法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初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表,财务年度结算报告,项目监测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报告。准备以下备查资料: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其它设计文件;资金管理和运行文件及相关账目;单项工程验收资料;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等。
第四章 标准与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主要治理措施验收标准
1、梯田:总体布局(包括梯田区位置、道路与小型蓄排工程)合理,集中连片,田面宽度、田坎高度与坡度、田边蓄水埂,达到设计要求。同一田面纵向、横向相对高差不超过1%;地埂、田坎坚固,有损毁现象的梯田条数和比例均不超过10%。
2、造林:布局合理,林种、林型、树种适合当地的立地条件,工程整地的形式及造林密度符合设计要求。当年造林成活率在80%以上。
3、人工种草:草种选择、栽植密度、栽植及整地技术符合设计要求,当年出苗率在80%以上,成苗率不低于30株/平方米。
4、封禁治理。封禁区四周有明显的标志,有专人管护,封禁治理制度落实,抚育及管理措施达到设计要求,并严格执行了禁牧规定。
5、沟壑治理工程。工程位置恰当、规格尺寸与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记录、质检记录真实齐全。
6、小型蓄排引水工程。坡面截水沟、排水沟、鱼鳞坑、水平沟等总体布局合理,断面尺寸与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水窖、蓄水池做到布设位置合理,有地表径流水源,规格尺寸与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各项治理措施的验收质量要求、质量测定方法和成果统计要求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执行。工程规格和质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统计工程的数量。
第十四条 精度要求
1、地块(图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2、成活率允许误差为±2%;
3、株数允许误差为±5%;
4、盖度允许误差为±5%;郁闭度允许误差为±0.05;
5、坡面及沟道工程的数量允许误差为±2%;工程量允许误差为±3%。
复验数据与初验上报数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认可初验上报数据;否则以复验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省级复验对工程的组织领导、预防监督、资金管理、档案管理、机制落实等情况和各项治理措施的建设情况进行定量评价(详见附表),在复验结束后对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成果作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价。验收合格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年度验收等级证书。
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70-8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不合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圆满完成年度任务、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果评价优秀的县(项目),在安排计划时优先考虑,对有关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年度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停拨或缓拨工程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委取消工程投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采取以无报有、以旧报新、重复上报等手段,虚报工程数量的;
2、擅自改变工程建设地点和工程建设内容的;
3、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4、财务账目不清,违反财经纪律的;
5、对人为水土流失制止不力,造成工程严重损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
水土保持项目年度验收评分标准
县(区) 项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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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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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领导 |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职责明确得2分; 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三制”得4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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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防监督 |
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得2分; 严格执法,预防新的水土流失显著得2分; 宣传发动充分,宣传效果明显得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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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金管理 |
资金到位及时得2分;无违规违纪问题得3分; 设置专户、专账,实行专人管理得2分; 账目清楚、报账及时、手续完备得2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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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档案管理 |
有专人管理得1分;有关资料齐全得1分; 档案管理规范、便于查阅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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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管护 |
建立了工程管护机制,落实了管护责任得2分; 全面实行了禁牧措施得3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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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治理措施 |
梯 田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5分; 总体布局及规格尺寸等符合设计要求得5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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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林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5分; 苗木质量、工程整地形式及造林密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得5分;当年成活率80%以上得5分,75-80%得3分,70-75%得2分,70%以下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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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种草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1分; 草种质量、工程整地形式等符合设计要求得1分; 出苗整齐均匀,无缺苗断垄现象,当年出苗率80%以上、成苗率不低于30株/平方米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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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禁治理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1分; 封禁区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管护、管护制度落实得1分; 围栏、抚育及辅助措施达到设计要求得2分; 封禁效果明显、植被生长良好得2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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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壑治理工 程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5分; 工程位置、规格尺寸及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得5分; 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得5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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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蓄引水排工程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3分; 工程布局及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得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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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程 |
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得2分; 工程布局及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得2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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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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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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