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水利厅 [1993]冀财农字第119号 冀水农字[1993]第23号 1993年7月15日)
为提高水土保持治理费的使用效果,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北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水土流失治理要与山区生产开发相结合,在发挥综合效益的基础上,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对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国拨水土保持补助费要依据收益大小和快慢,实行部分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
二、水土保持周转金的来源
1、水土保持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根据治理的效益情况,可从水土保持补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有偿使用部分。
2、从上级借入的水土保持周转金。
3、收回的水土保持周转金及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转入周转金部分。
三、水土保持周转金使用范围
对以下项目所需费用,实行部分或全部有偿支持:
1、经济效益较大的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经济林、用材林及其育苗,梯田、坝地、滩地等。
2、以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部分水池水窖,机井、大口井,截潜流,塘坝,小水电站,扬水站点,水渠及渠系建筑物,机泵管道等。
3、田间管理措施。包括种子、接穗、化肥、农药、薄膜及技工工资和科技信息服务等。
4、小流域内与水土保持工作有关的其它多种经营项目。
四、水土保持周转金的管理使用
水土保持周转金的管理、发放与回收要严格执行支农周转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审批、项目管理的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以合同形式统一借给水利(水保)部门,委托其代放代收,项目由财政和水利(水保)部门共同审定。
发放水土保持周转金,要由借款者(水利水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同借款者签定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要写清项目名称,借款数额,归还期限及资金占用费等。
五、周转金偿还时间及占用费率
水土保持周转金的借用时间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为发挥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费,其费率按财政支农周转金规定执行。
六、水土保持周转金的回收
对按借款合同规定到期应归还的水土保持周转金,按照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进行回收。财政部门发放的由财政部门回收,授权主管部门发放的由主管部门回收。对不按期偿还借款的,不再安排周转指标,并从有关资金中扣还已借周转金。
七、各级财政和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周转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注意总结资金发放、使用和回收中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水土保持周转金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最佳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