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冀水保[20081    200812)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务(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落实“节能减排”的政策。水土保持措施要坚持生物防护优先的原则,与周围自然景观相结合;涉及雨水排放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应当有雨水集蓄利用的措施安排;水土保持方案对主体工程要进行充分分析与评价,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原地貌和林草植被的破坏或扰动,并对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工程土石方平衡和废弃土石渣利用提出明确的水土保持意见。

二、水土保持方案或开发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查批准: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乙级、丙级资质单位应当分别承担中小型和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低等级资质单位与高等级资质单位合作编制的,其编制单位资质按低等级资质核定。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核定、审查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的人员,其中核定、审查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2、项目或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不全面、不清楚,影响评审质量的;

3、水土保持方案中没有主体工程的比选,比选方案水土保持评价缺乏水土保持有关量化指标,主体工程分析评价不充分的;

4、工程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5、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非技术性错误较多,明显影响评审工作的;

6、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以及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工艺等违反《水土保持法》和有关资源保护法规的禁止性条款规定的;

7、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程存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的;

8、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未落实和水土保持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的;

9、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据规定开展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或水资源论证的。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现场审查和质量评估,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复审制度,水土保持方案一次审查未通过的,要进行复审。在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时,评审组要填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评估表(详见附表),随同批复文件、方案特性表一并报省水利厅备案,作为考核管理编制单位的重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一年内有2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复审的,责令其整顿学习,六个月内暂停审理其编制的方案;一个考核周期内(二年)3个及以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复审的,考核为不合格,停止审理其编制的方案。

四、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按照水利部水保司的要求,我省从200831日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格式和内容执行新的规范标准,详见河北水土保持网站(www.hebstbc.com.cn)。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抓好方案审查审批的相关衔接工作,督促和组织相关审查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贯彻学习。

附表: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表          


 

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评估表

 

项目名称

 

所在流域县区

 

项目法人

 

设计规模

 

编制单位

 

资格证号

 

法定代表 人

 

主要负责人

 

一、水土保持方案

      

主要问题要点描述

1.编制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方案编制格式规范程度

 

 

3.非技术性错误数量

 

 

4.项目或项目区基本情况介绍是否全面、清楚

 

 

5.工程土石方平衡、废弃土石渣利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主体工程比选、分析与评价指标是否合理,分析是否全面

 

 

7.水土流失预测是否合理

 

 

8.方案编制标准等级是否合理

 

 

9.方案主要措施布置和设计是否合理

 

 

10.水土保持监测设计是否合理

 

 

11.其他

 

 

二、开发建设项目

 

 

12.主体设计和施工工艺是否存在违反水法规的规定

 

 

13.前一期工程或所属其他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14.防洪影响评价或水资源论证情况

 

三、方案总体评价

 

合格

 

不合格

 

四、评审结论

通过

 

原则通过

 

复审

 

评审地点:

评审日期:             

评审组组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