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矿区水利局、计统局、财政局、环保局

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

《峰峰矿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

(试行)

 

(峰水字[2005]55号  2005年6月16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河北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水保[2004]52号)文件的精神,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峰峰矿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以进一步规范我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管理工作。

附件:峰峰矿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附件:

峰峰矿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项目类型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表

备注

1、滩涂开发、荒地开垦、采空区村庄旧址改造

全部

 

2、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全部

 

3、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

动土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动土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

动土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5万立方米以下

 

4、城镇新区建设

全部

 

5、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肥或焚烧

全部

 

6、建设污水处理厂

全部

 

7、缆车、索道建设

全部

 

8、输油、输气、输电、通讯光缆等管道开挖与埋设

动土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动土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

动土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3万立方米以下

 

9、水利工程

新建灌区(5万亩以上)、引水工程(1m3/s以上)、河堤(一、二级)、水库(大、中型)

小型水库、灌区(5万亩以下)、塘坝

 

10、公路、铁路

全部

 

11、电力工业

电力生产

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

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

 

输送变电工程

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上的

电压11万伏并线路长250公里以下的

 

12、矿产开采

水泥

年产水泥30万吨及以上

年产水泥30万吨以下

 

石矿、建材

年开采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年开采量20万立方米以下

 

煤矿

年开采量30万吨及以上

年开采量30万吨以下

 

煤焦化

年生产量10万吨及以上

年生产量10万吨以下

 

13、其他工业企业

中型及以上

小型

划分原则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