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水保[2004]22号  2004年3月18日 

各有关市、县(区)水务(利)局:

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水利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优化环境

改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简化行政审批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大对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设区市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省、设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实行备案审查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或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市管企业投资项目或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比照县(市、区)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相应企业投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勘测设计工作。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有相应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实行备案审查管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间可放宽到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有审批期限要求的应当从其规定),并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分别报省、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0个扩权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备案审查管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估算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小型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现行水土保持有关规范的要求,其设计深度应当同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阶段相适应。

  第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可以分别承担大型及其以下、中小型和小型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

第九条 省水利厅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结果和全省地形地貌特点,具体划定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范围作为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简化为方案报告表(附简要文字说明和主要措施设计图示)。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报有审批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复。

在重点控制区域以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仍按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的形式和内容编制。

第十条 由省水利厅审批的大中型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其方案大纲由省水利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技术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和方案大纲直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省水利厅不再办理方案大纲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预审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预审意见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后报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在20日内办理批复手续。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视为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可采取会议审查和书面函审形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试行网上审查,向社会公布项目申请网址。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和区域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负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省水利厅组织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信息档案,定期上网公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水土保持法情况,及时调查分析、通报或公布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信息,协助和支持建设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说明:

1、关于实行备案审查管理的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第三条),与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五条规定的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相一致,以便与现行水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衔接,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如其变动,本细则也应当做相应变动。

2、与现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相比,本实施细则有如下改进:

1)实行备案审查管理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可在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再按基建程序分阶段报批;公路、铁路项目可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加快了项目前期进度(第五条);

2)明确了实行备案审查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权限和审批备案制度,便于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和方案审批监督(第四、六条);

3)划定水土保持重点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项目取消方案大纲编制环节,简化方案报告书为报告表,取消专家审查,直接进行批复。加快了审批速度(第九条); 

4)取消了方案大纲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第十条);

5)缩短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期限,方案报告书分别由原来的60天、30天缩短为35天和20天(第十二条);

6)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查的形式可选择会议审查或书面函审形式,并试行网上受理审查的形式。方便了建设单位前期工作(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