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搞好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冀水保[2003]17号  2003年5月10日 

有关市、县水务(利)局: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的水保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据统计,“九·五”以来,全省共审批各类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80多份,其中已验收6项,已完成和正在落实水保设施的45项。但水保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已竣工项目,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进行水保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有的在建项目不按批复的水保方案实施水保措施;还有的新建项目没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不能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为深入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切实抓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根据水利部第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附后)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

现就搞好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16号令的规定,在主体工程竣工的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完工、完工后未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运行。已建项目应当限期补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下级水利部门组织完成的水保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案。

三、省水利厅负责验收的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水土保持工程规模较小、措施单一的项目,经方案审批部门同意,可直接进行竣工验收。市、县水利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直接进行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由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咨询单位承担。技术评估报告作为验收部门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四、大中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工程进度、质量、防治效果、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情况认真记录和评价,工程竣工后向验收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五、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在巩固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成果基础上,再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分类,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设单位执行水保“三同时”制度规定,重点是抓好已编水保方案的检查落实工作。对于水保设施未完成或者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协助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材料,按程序提请验收。

六、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抓紧研究部署,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和水保设施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完工期限和验收时间并上报省水利厅。要求已竣工项目年内全部完成验收任务。对未按“三同时”制度要求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又不积极整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