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交通厅

关于做好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冀水保[2003]18号 2003年4月29日

 

有关市、县水务(利)局、交通局:

“九·五”以来,我省在加快公路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了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编制批复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40份,其中已经或者正在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项目近30个,验收3个项目。已落实的公路水保工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公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目前多数公路的水土保持设施已经竣工或者临近竣工,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已竣工项目尚未按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影响了公路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开展。近日,水利部颁布第16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保设施的验收程序、验收方法和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和《公路法》,切实做好公路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水土保持设施的落实工作。各地水利、交通部门要按照省水利厅、省计委、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等五厅局“转发国务院六部委关于联合开展水土保持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冀水保[2002]42号)和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对所辖区的在建和已建公路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是否按水保方案落实了措施,已完工水保设施是否达到了验收条件。未落实的或者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抓紧采取补救措施。已达到验收条件的,要抓紧组织验收材料,做好验收准备,按程序报请验收。

二、明确验收时间,按计划进行竣工验收。各地要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计划和实施情况,商定验收时间表,分别报省水利厅和省交通厅。已竣工通车的公路项目,要求年内全部完成验收任务。为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高速公路(含一级路)的水土保持设施由省水利厅和省交通厅联合验收,请京张和京秦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做好近期验收准备。省厅批复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由各市水利、交通部门联合验收,省厅派员参加。

三、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组织做好水保设施的施工检查、施工监理和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监测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应当委托有关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验收部门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四、各地水利、交通部门要做好水保设施验收的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核查水保设施、组织验收材料,保证按时进行验收。对新建公路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规定,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和资金,做好公路建设过程的水土保持工作,保障水土保持措施与公路工程一并验收。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研究部署。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略)

   2.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公路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