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政1997138号 1997.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水土保持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工程。多年来,我市大力开展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各个水土保持与环境建设的要求还很不适应,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步伐缓慢,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指明了预防、保护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为加快我市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计划、环保、矿管、土地、农林等部门为在山丘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办理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会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政策规定,凡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书证》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委不予立项,地矿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体系规范化建设。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执法主体,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佩戴执法标志。
三、依法规范生产和建设行为。当前生产建设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十分普遍,必须尽快解决。在山丘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的单位要把治理水土流失列入生产建设的主要内容,不得随意开挖土石、倾倒弃土弃渣及破坏地貌、植被。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同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时要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已建项目和在建项目要依法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恢复治理。生产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当年破坏、当年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被监督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加大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破坏水土保持,对拒不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五、完善和规范水土保持补偿治理机制。国家规定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治理水土流失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促使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水土资源的有效手段。县(市)、区自行出台的减免、代收规定,是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应予废止。纳费人要积极履行义务主动交纳,对未按缴费通知书规定期限足额交纳的,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各县(市)、区可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辖区统一征收标准,对流动性、无固定生产场所、自身难以解决水土流失问题的采石、取土、弃土、弃渣等生产建设项目,可按其开采量收取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异地进行补偿治理。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和水利联合下发的冀水农字199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专款专用。各县(市)、区留成部分的使用计划,须报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挪用和贪污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