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
(办水保[2002]58号 2002年3月29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取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报我部审批程序。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各有关单位在取消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后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涉及水土保持的国家大型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由水利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建设单位可依据大纲和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直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我部水土保持司不再办理大纲批复文件。
2、技术评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制度,评审会前,应提早将技术文本发送与会专家审阅并准备意见。建设单位应于召开评审会一周前将有关技术文本送到技术评审单位。
3、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应附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其它应附材料仍按《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