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等事项的通知
冀水保字200217号,2002.4.24
各市水务利局、乙级证书持证单位:
为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审批程序的通知”(办水保[2002]58号),取消方案大纲报水利厅审批程序。今后,凡由省水利厅审批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其方案大纲由河北省水利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技术评审。建设单位将有关技术文本送技术评审单位,由技术评审单位根据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和方案大纲直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我厅不再办理方案大纲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仍由省水利厅审批,报批时应附技术评审单位的评审意见,其他应附材料和印制格式按照附件2-《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编制按附件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