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抓紧编制京沈高速
公路等公路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冀水保字(1998)37号 1998.9.11

省交通厅:
近几年来我省交通建设发展迅速,对促进我省乃至全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交通建设也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山区会加重当地水土流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为落实好这一规定,1995年,我厅又和贵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公路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冀水保1995第5号)。各地在交通建设中,按通知要求做了一定工作,但还有一些差距,如石太高速公路、保阜公路(改建)、112国道(扩建)等都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也没能按水土保持法要求治理,给当地水土资源造成了一定损失。最近又据唐山、秦皇岛市有关县反映,京沈高速公路河北段(山丘区部分)也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就进行施工。当地水利部门曾多次向施工单位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我们认为既然水土保持法有明确规定,我们两厅也联合发过通知,就应该按法律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考虑到有些工程在建或已经竣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请贵厅就最近几年公路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对目前已经开工建设,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路段,责成其工程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贵厅今后在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时,要责成有关部门确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我们两厅联合下发的冀水保字1995第5号“通知”要求,认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积极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请予大力支持,有关补报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有何意见,请复我厅。